为规范生产、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,根据咸宁市物价局<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》精神,通城县物价局于4月下旬对该县顺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。通过检查发现,该公司违反《湖北省定价目录》(鄂价法规[2002]98号)和咸宁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》(咸价管[2008]103号)第四条规定,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制定标准收取爆破服务费,为此,县物价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相关规定,责令顺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,并处1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.(李伍珍)